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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实施方法
发布日期:2019-04-17    发布人:陆佳杰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关于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,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”的制度(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制度),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,特制定《向明初级中学关于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实施办法》,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,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,贯彻民主集中制。现结合学校实际工作,制订本方案如下。

一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制度的基本原则

(一)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。凡属“三重一大”问题,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集体讨论,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,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党工委的领导。

(二)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。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,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,由党工委集体讨论和决定,确保决策的科学性、民主性、合法性。

(三)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党工委作出的决策,由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,牵头领导要主抓主推,其他领导要积极配合、合力推进,做到分工不分家。

二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制度的主要内容

(一)重大事项决策

1. 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,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;

2.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有关党的建设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;

3. 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;

4. 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,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、调整;

5. 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;

6. 基本建设、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;

7. 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;

8. 师资队伍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;

9. 学校招生计划和工作;

10. 教职工工资福利、医疗、职称、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;

11. 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;

12.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;

13. 无可预测的、突发的其他重要问题。

(二)重要人事任免

1. 年级组长、教研组长、中层干部的任免;

2. 校级、中层后备干部推荐、选拔;

3. 学校考核小组、职称评审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。

(三)重大项目安排

1. 重大专项建设项目;

2.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、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、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;

3. 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。

4. 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。

()大额度资金的使用

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十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资金款项的支出。

三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形式

1. 学校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,实行校长负责制,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,对重大问题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,有些事项需经校务会议和支委会分别审议。

2. 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,须有应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,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到会。

3.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无法召开校务会议决定的,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核决定,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。

4. 应提交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,应在审议通过后再做决定。

5. 研究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、实事求是原则、合法原则(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)、保密原则(对尚未决定或有限定传达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)。

四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程序

1. 重大事项由相关部门拟定供校务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,并附有关材料。

2. 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。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,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,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作出决定。

3. 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,除涉密事项外,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体教工公布。

4. 凡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提交校务会议决策之前,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。需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,应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。

五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监督检查

为确保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,提高监督的有效性,应整合各方力量,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1、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,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执行,及时向班子会报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执行情况,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组织生活会、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。党支部要定期向教育党工委报告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实施情况,并对学校各部门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工作负总责。

2、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,加强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、执行情况的监督,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和工会报告。

3、学校校办应对决策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,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。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、执行情况,除依法应保密的外,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。

4、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,必要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。

六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责任追究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追究责任:

1、未按规定内容、范围、程序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。

2、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。

3、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、瞒报,影响党工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。

4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,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。

5、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。

属于个人责任的,按以下形式追究:

情节轻微的,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;情节较重、造成一定损失的,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,应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的规定,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。

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,按以下形式追究:情节轻微的,要召开专题会议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并限期纠正;情节较重、造成一定损失的,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;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,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。

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向明初级中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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